考試工作是檢查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,考試工作對于穩定學校教學秩序,提高教學質量,培養合格的大學畢業生發揮着重要作用。為此,就考試工作作出如下規定:
一、組織領導
考試是有計劃、有目的地檢查學生的學習成績和教師的教學效果的重要手段,是整個教學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,因此,必須有領導、有組織、有計劃地進行考試工作,實行學院院長領導下的負責制。加強對師生和幹部進行考試目的和意義的教育。設置考試辦公室,工作人員由分管教學副院長、分管學生工作副院長、各系主任及教學秘書等有關人員組成,主要職責是:
1.對送考的試題進行審查與質控
2.根據考試日程安排監考人員并及時報教務處
3.審議考試工作總結,成績分析及考試工作的規章制度
二、考試命題
命題是檢驗教學水平和學習能力的重要環節,教師應認真負責地做好期末考試的命題工作,依據教學大綱,突出主要内容和要點,試題難易适中,符合課程的特點和要求。
1.凡統一教材、相同課時數的課程要統一命題,高等數學、大學物理、材料力學等面向全校學生的課程應由非任課教師命題,要求出A、B兩套題量、題型及難度基本相同的試題,每套實行A、B題制。出題教師必須于考試前兩周,報考試辦通過,将試題交教務處。
2、出題統一用教務處出題紙,書寫應規範整潔;要做出标準答案,制定出評分标準。
3、試題、标準答案和評分标準要長期保存;
三、組織考試
考核形式可以靈活多樣,根據課程特點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。考試課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時間安排考試日程 。畢業班七學期考試課在考試周前一星期由學院統一組織進行。
學院成立考場巡視小組",監督和維持考場秩序的正常運行。考試領導組應每天在考場巡視,嚴格考試管理。各考場主、副監考各一人,大考場增加副監一人,主監由學院統一安排,副監由所屬專業教研室選派,主考人必須在考前20分鐘簽字領足、清點好所需的試卷,副監應在考試前10分鐘到達考場,安排考生座位,必須盡量拉開座次間距,檢查考試證件、檢查是否有夾帶等,考場應保持安靜、整潔;試卷發放要規範,每一考生前後左右不得出現統一類型試題,要求學生答題前必須首先寫好姓名、班級、學号,如發現作弊,要在其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并簽名,把作弊方式寫出書面報告連同考生證件在考試結束後教教務處。考試結束後立即清點、密封試卷,如實填寫考場報告單,由主監親自把試卷交回考前領試卷地點并簽字。
四、考試紀律
1、學生除缺課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病需及時治療者,其他學生必須參加期末考試,不得緩考,否則以曠考處理。如确需緩考,需本人書面申請并經院系領導批準後報教務審批
2、學生必須遵守考試規定,攜帶學生證進入考場的指定座位;
3、考試開始後學生不得交頭接耳、傳遞抄襲、冒名頂替。閉卷考試不得攜帶任何書籍、筆記、紙張等進入考場,開卷考試應由主考教師決定攜帶何種工具書及參考資料,開卷考試仍然要遵守考試規定,不得交頭接耳、傳遞抄襲;
4、考生對試卷印刷等原因造成的疑問應舉手示意,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提問;
5、考生交頭接耳,攜禁帶書籍、筆記、參考資料、電子詞典等進入考場屬違紀行為;傳遞、抄襲等以作弊論。請人替考或替别人考試者均給予處分,取消學位資格。
6、主考教師應按時到達考場、嚴格遵守考試紀律,不得提示學生答題的正确與錯誤,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,不得在考場閱讀書報、交談等,也不得私自離開考場,凡違犯者要以教學事故論。凡發現學生作弊與監考人員不負責任有關,學校将給予該監考教師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。
五、閱卷與成績管理
閱卷工作要做到細緻、認真、公正、準确、在教研室主任及主講教師的帶領下,嚴格按照标準答案及評分标準集中進行評閱,禁止将試卷帶出閱卷場所,杜絕“人情分”。
1.按适當比例将平時作業、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綜合起來評定一門課程的總成績。成績總評中期末考試成績所占比例應為70%—80%;
2.考試結束後應在指定的評卷場所采取集中流水作業的評卷辦法,教師評卷要規範并嚴格執行評分标準,評卷過程中要保持卷面整潔。試卷評完未拆封前,要進行分數總體分析,确定及格線,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,複查核實結果,拆封、登分必須有學院考試領導組成員在場監察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成績。成績無誤輸入成績管理系統,成績單統一到教學秘書處使用A4紙打印一式三份,由教學秘書簽字。一份交教務處保存,一份随試卷裝訂成冊,一份交學生所在院系保存,評卷工作應在考試後三天内完成;成績一經報教務處,如發生錯誤,教研室應寫出書面更改分數的原因,教研室主任簽字,蓋印後連同學生考試試卷一并送務處審批後方可更改成績。
3.正常考試情況,應有一定的不及格率,不及格率限制10-30%
4.主考教師應認真填寫試卷分析報告,由各系保存
5.試卷裝訂冊,連同試卷分析報告于5日内交由學校試卷存檔室保管。
六、補考
按照學校規定,第七學期、八學期成績由學院組織進行,由學院統一開列補考學生名單并制定補考安排表,補考時間一般在下學期開始後兩周内進行完畢,三天内交教學秘書報送教務處。
七、考察課的考核
考查課的考核應在每學期期末停課複心之前結束。考查課的成績ÆÀ定可根據平時作業,實驗報告,課堂提問,小測驗等綜合進行£¬考查成績按“及格”、“不及格”驗證。對平時考核有困難的課程,也可采取考試方式。
八、成績公布與複查
1、學生成績由院系辦公室統一公布。
2、開學後,學生可在校園網上查詢個人成績,如對成績确實有疑問,向院系提出複查申請,經學院及教務處審批後交任課教師所在院系複查試卷成績,評卷教師或任課教師不負責直接接待學生查卷。
3、成績複查隻對當次考試進行,每學期隻進行一次,過時不再受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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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5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