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保障學生安全,加強學生日常管理工作,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依據學校有關文件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一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、組織的一切活動,學生上課、實驗、自習、實習、勞動、社會實踐、學院規定參加的會議以及集體活動等實行考勤制度,不得遲到早退,因故不能參加者須請假,否則按曠課處理。
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,因病、因事、因公不能上課、社會實踐或參加會議等,必須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填寫《澳门新葡萄8884官网學生請假條》和《澳门新葡萄8884官网學生請銷假登記表》,報相關負責人審批。
第三條 學生因病或因事請假,須持有相關證明材料(指學校醫務室或區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書、家長簽字的書面材料或學院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。下同)及時辦理請假手續。
第四條 學生因公請假應由公務委派單位聯系相關負責人請假,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,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
第五條 假期開學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,需提前來信、來電向輔導員請假,待返校後須提供相關證明,并及時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。
第六條 實習、考試等重要教學活動,一般不準請假。若因特殊原因需請假,須持有相關證明,征得學院與教務處同意方可。
第七條 關于批假的權限
(一)批假必須堅持以維護學生安全與校園秩序為原則,從嚴把握,實事求是。
(二)請假不超過一天(含一天、不含在外過夜)的,可由班主任直接批假;請假超過一天不超過三天(含三天)的,由年級輔導員批假;請假超過三天不超過一周(含一周)的,由學院副書記批假;請假超過一周,由學院領導共同審核決定。大四畢業生校外實習請假,由指導教師、系主任、年級輔導員和學院副書記共同審核決定。
(三)學生所有請假、銷假的基本手續均由輔導員核實、備案。
第八條 學生請假應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急重病、突發事件或緊急公務需請假時應先與年級輔導員取得聯系,事後須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。
第九條 請假的學生如無非常特殊情況,請假手續須由本人親自辦理,不得請他人代辦。
第十條 請假學生須向班級負責考勤的學生幹部出示請假條,由班級考勤的學生幹部負責向任課教師請假和做好考勤記錄等工作。
第十一條 請假期滿,須及時向輔導員、班主任、班級負責考勤的學生幹部(涉及過夜的請假)銷假,做好銷假記錄登記。
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可能超假,應有充分理由及證明,并提前向輔導員或相關領導續假,并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。
第十三條 無确鑿可信的證據或審批、登記手續不完備便離校,按曠課處理。學生越級請假、相關負責人越權準假均視為無效請假,按曠課處理。不得越權準假。
第十四條 請假期已過,沒能按時返校也不按規定續假,或請假期滿後未及時銷假,或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者,按曠課處理。
第十五條 學生弄虛作假,騙取準假者,經核查屬實,所耽誤的學習時間一律按曠課處理,并視情節和認錯态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。
第十六條 本規定授權應用科學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