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》,促進我院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,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學院成立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,分委員會成員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。科研秘書兼任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秘書。
第三條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是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與學術委員會主席的領導下,履行與授予學位、學科建設等相關的職責和權限,統籌協調學位管理、學科評估等工作的機構。
第二章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的組成與機構設置
第四條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。根據工作需要,委員會設主席一人,副主席一人。主席由院長擔任,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擔任,委員主要從具有教授、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。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中至少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。
第三章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職責
第五條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:
一、學術審議與評議
1.審議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;審議學院其他學術工作的重要事項;
2.評議各級各種人才選拔計劃人選;評審推薦各類限額申報的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;
3.負責學院學術道德建設有關工作。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。
4.做好學校和上級學術委員會布置的其他工作。
二、學位審核與評估
1.研究、審核、決定本單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關事項;
2.審核并表決增列研究生指導教師、研究生合作指導教師和每年度招生導師資格;
3.組織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申報材料和學位授予質量檢查、評估材料;
4.做好學校和上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布置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工作程序與規則
第六條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的各種會議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開。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。
第七條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/3(含2/3)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。會議的決定或決議須以不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表決,經到會的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表決結果經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主席簽名後生效。
第八條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審議和決定相關事項,應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,就有關重大問題做出決定時,應經過全體委員充分讨論和民主協商,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。
第九條 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任期屆滿須進行調整,凡工作調動或出國一年以上、健康狀況難以适應工作的學位(學術)委員會委員,都應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條 修改本章程,須經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2/3以上的委員同意。
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學院分學位(學術)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實行,解釋權歸澳门新葡萄8884官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