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加強教學管理工作的規範化,體現獎懲分明原則,特制定教學失誤、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。對違反教學紀律,在教學、實驗、實習、考試等過程中釀成事故,造成不良影響的,要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,直至調離教學工作崗位。
一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屬一般教學事故:
(1)未經教務處或學院批準擅自調課、更換主講教師、請他人代課或不可抵抗力(或意外事件)之外的缺課。
(2)上課時随意接打手機或無故擅離課堂從事與教學無關的事情。
(3)無正當理由上課遲到10分鐘及以上或提前下課10分鐘及以上。
(4)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調整考試時間。
(5)無正當理由監考遲到5分鐘及以上。
(6)考試命題嚴重脫離教學大綱,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。
(7)評閱試卷不按評分标準,随意提高或壓低學生成績并造成不良影響。
(8)監考人員發現學生考試作弊,故意隐瞞、開脫或知情不報。
(9)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提交成績,嚴重影響全校相關工作的正常進行并造成不良影響。
(10)未經學校同意,擅自改變教室用途或借作他用并影響正常教學秩序。
(11)其它影響正常教學秩序,産生較嚴重後果的行為或事件。
二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屬嚴重教學事故:
(1)考試過程中協助考生作弊,考前洩題或考後送分
(2)考試結束後,未認真清點試卷出現試卷失少;
(3)一學期内無故曠課(包括學生上機時不在機房輔導)或雖辦理了調課手續但不給學生補課累計兩次以上(含兩次);
(4)監考無故不到,造成不良影響;
(5)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教學任務,或因私事妨礙正常教學安排,造成不良後果。
(6)對教學工作極端不負責任,由于教師的原因在教學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。
三、處罰辦法
凡出現教學事故者,當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被推薦或評為先進或優秀,并按事故大小,分别作如下處理:
1. 對出現教學事故者,予以批評教育,使其提高認識;
2. 視教學事故情況,在學院範圍内通報批評;還應與年終考核、獎金分配、職務(職稱)晉升挂鈎,并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3. 一學期發生兩次教學事故者,按學校規定除在全校予以通報批評并扣發本人本學期10教分的教學酬金,學院另扣10教分的教學酬金,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;
4. 一學期發生教學事故三次以上者(含三次)或嚴重教學事故一次以上者,扣發本人本學期20教分的教學酬金,學院另扣20教分的教學酬金,年終考核為不合格;
5. 對重大教學事故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,直至調離教師崗位;
2013年5月